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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判处5名未成年人以义务劳动替代罚
来源:中国青年报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作者:
重庆法院判处5名未成年人以义务劳动替代罚金


  16岁的李晴(化名)和4个同学在一家加油站抢了价值近700元的钱物。

  如果没有后来的判决,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判前对他们进行了考察,用量化的义务劳动替代了他们的罚金刑。

  这是全国第一起,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起。

 

义务劳动替代罚金


  李晴决定在加油站下手抢钱的时候,才16岁。

  他是贵州人,在重庆一所技工学校上学。这个年龄的孩子第一次离家,拿着生活费却不知道要细水长流,开学十几天,钱就都花完了。

  2007年9月19日凌晨,在李晴的提议下,他和4个同学一起候在了一个加油站附近。他们抢走了一个提包,里面有一部手机,200元钱和一些日用品。在逃跑的过程中,李晴的一个同学被抓住了,之后,其他4人也被捉拿归案。

  5个孩子都来自贵州农村,家里甚至付不起足额的学费。2008年案子被诉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时,他们的家长都负担不起到重庆的路费,没法出庭。

  “如果这个案子按照相似案例判罚罚金的幅度处理,那肯定会出现‘司法白条’。”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杨飞雪说,这些孩子的家里根本无力为他们缴纳罚金。

  他们还没有成年,还在学校读书。法院要怎么判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改造的原则,才能让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

  杨飞雪说,这确实是个难题。他们都是离家求学在外,监管条件不完备。如果使用非监禁刑,效果怎样无从考量。比如,这些孩子是不是真诚悔改,是不是不再有社会危害性,这些都无从评价。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是要在教化、惩罚与救济间求得平衡。但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已经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基本已成学界和实务部门共识。

  “我们经过反复探讨,觉得可以把一定量的义务劳动纳入到判前考察中。”杨飞雪说,他们在义务劳动过程中的表现能让考察内容具体化,而量化的义务劳动也可以替代罚金,“把考察期放在了判决前,他们会对判决有期待,会尽力做好。”

 

适用条件苛刻,至今仍是孤案


  2008年三四月间,在设置好的30天的考察期内,这5名同学都会在课后由老师带着以“志愿者”的身份到社区义务劳动,社区每天都有专人记录他们的表现情况。

  “他们的变化很大,很有礼貌,”杨飞雪说,老师和社区居民对他们印象都很好,“除了考察人员,谁都不知道他们的身份,都以为是志愿者。”

  考察期间,检察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察官会在不通知学校和学生的情况下,悄悄去看他们的表现。”杨飞雪说,考察期满后,检察官会把评价意见和量刑建议告诉法院。

  一般来说,李晴这样的同类案件罚金幅度在2000元左右。不过,他们在考察期间的义务劳动是“计酬”的,“根据他们所从事劳动的性质,按照重庆市相近行业的工资标准,来替代一部分罚金。”杨飞雪说。

  “他们义务劳动的过程和考察情况也详细地写进了判决书里。”杨飞雪说。2008年6月,李晴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元。

  实际上,类似的行刑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适用。在美国,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中,有一项是对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其中就包括赔偿和社会服务。在新西兰,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在社区参加有偿服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来赔偿受害人。

  但是,3年多过去了,直至今日,沙坪坝的司法实践还是个孤案,同样的刑事处罚方式并没有再次适用。

  “主要是因为适用条件很苛刻。”杨飞雪说,需要各种社会资源的通力配合,比如学校要老师配合,社区要有专业社区工作者辅助,检察机关要参与监督考察,“找个合适的社区就很不容易,还要在确保未成年人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安排他们劳动,当然,也要找到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适合从事的劳动方式”。

 

“下面”绞尽脑汁,“上面”突破有限


  杨飞雪用“绞尽脑汁”来形容李晴一案的审判过程,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这样刑罚替代方式尚无明文规定。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这被视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依据。

  在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矫正方式各具特色,有的强调心理干预机制,有的重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还有的关注法制教育。至于怎样使用,有没有适用次序和规则,并没有更具体的法律规范和配套制度支持。

  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法治进程中的积弊之一。目前,全国各个地方的司法机关都在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的办案制度,但就现有的法律制度而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非常分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既不稳定,也不完整。

  “最大的突破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里增设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杨飞雪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6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草案还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草案的突破体现在程序上,”杨飞雪说,很多探索是程序、实体兼而有之。从检察机关的未检处、法院的少审庭,到暂缓起诉、暂缓判决制度,再到社区矫正制度、前科消灭制度,这些经验中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内容方面的,“但这次修改并没有吸纳前沿的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表示,现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是“下面热、上面冷”,至今,尚未从全国层面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有效制度在立法上加以完善。